“同命同价”的进步与遗憾
大农网  发布时间:2007-5-10 14:49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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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民工漆某在广州六二三路被小轿车撞伤。为争讨损害赔偿,双方对簿公堂。由于漆某在广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满一年以上,近日,荔湾区法院按照城市居民标准,判令司机向漆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5.97万元。
  
    城乡居民“同命不同价”的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。正如某法律专家言“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公民权利就应该是平等的。”从这个意义来说,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用于打破旧规,是一种进步的表现。但这样的“同命同价”依然有令人遗憾的地方。
  
    首先,这是一种设了限制的“同命同价”。前提是必须在广州市生活和工作已满一年以上,也就是说,那些在广州出游、初到务工的民众不能获得这种待遇。所以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公平与正义。如果说,对那些居住满一年者而言,他们享受了这种公平的待遇。那么对其他因为居住不满一年者而言,就意味着一种相对的不公平。而政策与法律的基点就要考虑“法律对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是平等的”基本原则。
  
    其次,这一种“同命同价”的效率并不高。据悉,车祸受害人于2005年9月7日发生车祸。到2007年的近日,法院才按照城市居民标准,判司机赔偿5.97万元。从受害人发生车祸、再到向法院递交对某旅游汽车公司的法律诉书,再到判决结果的落定,时间跨度明显超过一年以上。而且至今,只是结果裁定,受害人且尚未拿到赔偿金。如此滞慢冗长的法律程序,不能不说是低效率的。
  
    无论如何,广州市这种“同命同价”尊重法律,打破以往陈规的行为是一种进步的表现,值得称赞。但笔者期望,这种“同命同价”能再公平一些,效率再高一些。

(作者:吴帅 )(来源:农民日报 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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